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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五、应提供的材料

  (一)民办学校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批准时,应向其提供以下材料:

  1.收费申请;

  2.办学许可证;

  3.成本测算说明;

  4.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5.年度会计报表;

  6.办学协议;

  7.财政经费拨付情况;

  8.招生规模、教职工人数等相关数据;

  9.办学评估等级。

  (二)民办学校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向其提供以下材料:

  1.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办学许可证;

  3.招生规模、教职工人数等相关材料;

  4.办学评估等级。

  六、收费方式

  (一)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按月度收费,一般在每月前10天收取。学期初与学期末不足1个月的按日计算。民办幼儿园、托儿所应收费项目为:保教费。代收费项目为:校服费、伙食费、假期留园费。

  (二)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按学期收费,一般在开学前10天收取。对教育主管部门委托民办学校接收的义务教育阶段地段生,应按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除高中一年级新生以外的各阶段学生不得举办军训课。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应收费项目为:学杂费、住宿费。代收费项目为:校服费、伙食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交通费。

  (三)民办高校按学年收费。在校生在不转专业的情况下,从入学到毕业均按入学时的学费标准缴交学费。民办高校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教材资料费。

  (四)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税务票据。

  七、退费规定

  (一)民办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或因校方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二)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幼儿当月入园5天内家长要求退保教费的,退已缴费的80%;当月入园5天后要求退保教费的,不予退费。伙食费等代收费按公开帐目的实际数结算,已购置实物(非校产部分)的,退还该实物或现金。

  (三)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民办高校的学生已经缴费因故未报到注册或上课的,如要求退学退费,学杂费、住宿费退已缴费的80%;学生报到注册后1个月内因故要求退学(或转学)退费的,学杂费、住宿费退已缴费的60%;学生报到注册超过1个月因故要求退学(或转学)退费的,学杂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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