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2003年8月20日 深价联字〔2003〕32号)
为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和保障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民办学校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合法登记注册,在我市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职业学校)、高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民办学历教育实行收费审批制,民办非学历教育实行收费备案制。
二、定价原则
(一)以合理的教育成本作为定价的基础。
(二)按质(级)论价、优质优价。
(三)考虑市场供求状况。
(四)出资人应取得合理的回报。
三、办理收费审批的程序
(一)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可以参照《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测算方法》(见附件1),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特区内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批准(有财政拨款的,还应同时报市财政局批准)。特区外的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教育局批准(有财政拨款的,还应同时报其所在区财政局批准)。
(二)民办高校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批准。
四、办理收费备案的程序
(一)民办幼儿园、托儿所应填写《深圳市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备案表》(见附件2),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和教育局备案。
(二)民办成人教育机构应填写《深圳市民办成人教育机构收费备案表》(见附件3),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和市(区)教育局备案。
(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填写《深圳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收费备案表》(见附件4),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和市(区)劳动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