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审计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
(2003年4月3日 深价联字〔2003〕15号)
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根据《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是行政事业性单位通过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依据等实行政务公开的一种方式。凡我市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均应当实行收费公示。
二、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费单位名称;
(二)收费项目、标准(价格);
(三)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
(四)收费范围;
(五)计价或收费单位;
(六)投诉电话。
涉及国家规定实行减免的收费项目、标准,应在公示中予以说明。
属自愿选择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除公示收费依据外,还应附以说明。
三、纳入《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项目目录》的收费项目,除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在市政府公报及政府信息网上公布外,收费单位还可以采用公示栏、公示牌、电子屏幕等形式在收费点或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开通网上查询的单位,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上网公布。
收费项目较多的单位可以采用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形式进行公示。并在政务公开栏中放置已制作好的收费清单,方便群众取阅。
公示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公示统一采用宋体或楷体。涉外收费的,应同时使用中、英文予以公示。
四、各收费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收费公示工作的领导,做到领导挂帅,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收费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收费公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