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
(冀公消[2010]69号)
各市、县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根据《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公安厅制定了《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各地要将本行政区所有符合《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明确消防支队、大队的监督管理范围。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范围,县级公安机关要予以明确。2010年起,每年3月底前各地要按标准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调整,并由公安机关将重点单位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进一步做好消防监督工作,正确实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省实际,现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
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总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单层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设在建筑物地下室及四层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