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政办〔2010〕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六日
黄山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60号),设立市科学技术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四)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综合平衡的牵头职责,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科学技术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研究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研究确定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省级以上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和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关键技术、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工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发展。
(五)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和措施,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六)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