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实行执法回访制度的通知
(冀公督[2010]109号)
各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河北省公安机关2010年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以及《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项目细化分解表》的要求和任务分工,决定在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实行执法回访制度。即由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每季度对本级公安机关主要警种所办案件、所办业务按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当事人进行回访,并将回访情况及时汇总整理,由省厅通报全省,以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具体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执法回访制度的重要性。实行执法回访制度,是省厅为推动全省公安机关“三项建设”特别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进一步规范民警执法行为,搭建警民沟通桥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现实作用。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将其列入本地“三项建设”整体工作中狠抓贯彻落实,要立即进行研究部署,充分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内容和标准,明确责任和分工,大胆实践、勇于创新,不断健全完善富有本地特色的执法回访制度,全力推动“三项建设”的整体发展。
二、认真组织开展执法回访工作。执法回访工作由警务督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为规范工作标准和程序,省厅制定出台了《河北省公安机关执法回访暂行规定》(附后),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贯彻落实。各级警务督察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单位的作用,确保回访数量和质量,深入查找问题漏洞,认真做好分析研判,提出具体的意见建议,并如实填写执法回访登记表和统计表。各警种、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警务督察部门开展工作,同时参照《河北省公安机关执法回访暂行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并举一反三,全面纠正整改。各地每季度执法回访工作情况报告要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号之前上报省厅警务督察总队。(今年第一季度执法回访与第二季度执法回访合并开展,工作报告于7月5日前上报。)
三、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执法回访工作取得实效。为确保执法回访制度的贯彻落实,省、市两级公安机关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察,重点就贯彻落实执法回访工作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推诿应付、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