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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转发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施行)的通知》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 省教育厅《转发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施行)的通知》的通知
(淄卫字〔2010〕225号)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施行)〉的通知》(鲁卫疾控字〔2010〕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当前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严峻形势
  在校师生是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重点人群,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教育、卫生部门和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从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工作规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全面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
  二、加强部门配合,进一步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部门要与教育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加强协调沟通。定期召开卫生、教育等部门联席会议,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分析学校结核病疫情。明确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职责分工,加强常规预防措施,落实散发病例管理措施和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各级疾控机构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人结核病防治能力培训。重点培训结核病发病症状、报告流程,及时发现可疑患者,督促可疑患者到当地医疗防治机构进行检查。学校要坚持晨检和信息报告等制度。切实把《工作规范》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导检查与健康宣传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防病能力
  各区县卫生、教育部门要不定期组织有关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督导,定期组织开展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主讲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课;在学校设立固定的健康教育橱窗,定期刊出结核病防治知识,增强师生卫生意识,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学生防病抗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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