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入户访查阶段(2010年6月1日至8月31日)。户口整顿工作人员采取入户访查的方法,携带户籍人口资料和相关登记表格逐户、逐人、逐项核对,及时补登、注销、更正人口信息,重点查清登记常住人口中的重户重人、人户分离和户口待定人员,因参军、死亡等原因应销未销户口人员,以及未登记的暂住人口和境外人员。通过入户访查和户口核对,全面登记辖区的地址和实有房屋信息,澄清户籍和实有人口底数,掌握各类人员现状。各地要在8月31日前将户口整顿登统资料抄报同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9月6日前将《河北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报厅治安局。
(三)问题整改阶段(2010年9月1日至9月10日)。对入户核对阶段发现的户口问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及时解决、纠正。一是对常住人口中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动员居民办理户口登记;二是对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后,依法注销重复户口;三是对因死亡、迁出、参军、出境定居等未注销户口的,以及因出生、收养、迁入、复员转业、回国定居等未登记户口的,要在认真调查、核清事实的基础上,该注销的注销,该登记的登记;四是对所有因无法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未落户的人员,在2010年9月30日前的全省户口整顿期间,凭父母书面申请、能够证明母亲生育事实和母子(女)关系的《住院病历》办理户口登记;五是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差错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变更更正,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登记表、人口信息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六是对发现公民采取非法手段办理的虚假户口的,要依法予以注销并严肃处理相关人员。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9月11日至9月30日)。各地要在集中整顿后,认真做好数据的整理和汇总工作,并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等方式逐级进行检查验收,对发现整顿工作走过场、敷衍了事的,必须责令返工。省厅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统一组织全省的考核验收,好的予以表彰奖励,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各市要在2010年9月15日前,将户口整顿工作总结报送省厅治安局人口管理支队;9月30日前,将入户访查采集的信息全部录入警务综合信息平台。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户口整顿是人口普查工作的基础,是加强和促进户籍登记和实有人口管理的重要举措,对推动“三项建设”和“三项重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户口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将户口整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