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中整治(7月1日至7月20日)
各地公安、综治、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对本地区专项治理范围内的建筑进行逐一排查,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单位改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建筑、场所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通过集中整治实现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100%;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建筑消防设施的年度检测率达到100%;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率达到100%。
(四)重点治理(7月21日至9月30日)
各地要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的多产权单位、自动消防设施不能运行或拆除的单位、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却未设置的单位,作为重点进行治理。
要督促和指导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消防设施存在隐患得到有效整改、功能完善、运行正常、管理规范。
各地公安、综治、安全监管部门成立技术服务队,定期深入基层提供技术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五)检查评比(10月1日至15日)
省消防设施联合治理办公室适时派出督导组对全省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地也要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跟踪督办。
省公安、综治、安全监管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各市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比(具体评比方法另行下达),抽查结果全省排名、通报。对未按要求开展治理的,责令重新治理并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11月,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周密安排部署
各级公安、综治、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年”活动和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为加强领导,成立由省公安厅副厅长张士良任组长、省综治办、安监局主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省公安消防总队下设办公室,周天总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省公安消防总队、综治办、安监局有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保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切实加大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并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消防安全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