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五)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合格的在建工程,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
(六)对施工现场存在火灾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且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对危险部位予以临时查封。
(七)对在专项治理中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实施。
五、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5月18日至5月28日)
按照方案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要通过媒体公告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内容和措施。
5月28日前,各地要提请政府将专项治理作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组织召开由各设有自动建筑消防设施关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会议,动员部署单位开展自查自改。
(二)排查摸底(5月29日至6月20日)
各地公安部门牵头组织,联合综治、安监等部门对本辖区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进行一次彻底的摸底调查,彻底查清本辖区有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给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的实有数、运行完好数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全部登记造册建档,完善基础台账,实现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底数清、登记率达到100%,由各设区市公安消防机构汇总,于6月20日前将《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1)上报省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查自改(6月21日至6月30日)
各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进行逐一排查,对查出的问题要逐一登记、进行整改,并于6月底前将自查整改和发现的问题分别报辖区公安消防、综治和安监部门备案。
公安消防、综治、安监部门对辖区单位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上报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并按法定程序进行督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