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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关于201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要站在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度,把纠风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纪检监察、纠风办等责任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警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抓好各项纠风工作的落实。各级公安机关和各部门、各警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对本级本部门本警种的监管责任,把抓纠风同各项公安业务工作、日常执法和队伍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谋划,精心组织。要坚持抓机关,带基层,充分发挥各级公安领导机关在作风建设方面的示范作用,确保纠风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 强化案件查处,严格责任追究。以发生在领导干部中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徇私枉法、贪污受贿、涉黑涉恶、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涉毒赌色等执法不公不廉洁案件,及时查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违反廉洁从警规定等案件,深入查处在干部人事、消防建审、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损害群众利益等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加强重大案件督办工作,继续实行纪委书记包案制度、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和违纪违法案件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和联系,完善查办案件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注重对典型案件深入剖析,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坚持求真务实,夯实基层纠风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纠风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和要求,统筹安排,加强具体指导。加强基层纠风队伍建设,健全机构,配齐配强纠风工作人员。要注意发现基层纠风工作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督促、帮助县(市、区)公安机关纠风部门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创新方法、狠抓落实。

  (四)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公安纠风部门要采取明察暗访、交叉检查、集中排查、个案调查等形式,深入基层检查纠风工作落实情况。要注意抓早、抓小、抓预防,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采取防范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不正之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和部门,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坚持问题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认真处理,决不姑息纵容。要认真办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举报投诉,做到件件依法处理,件件及时反馈。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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