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工作的通知
(淄教基字[2010]48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
为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提升全市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能力和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管理机构的课程管理能力,根据《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10]4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自评、初评、复评与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1.全面了解掌握全市普通中小学课程开设状况。
2.分析我市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3.研究进一步提高我市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的对策。
二.评估内容
1.课程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和效能。
2.课程的设置与管理。
3.课堂教学情况。
4.课时及作息(含节假日、双休日、晚自习)时间安排。
5.考试与评价规范情况。
6.普通高中学校是否存在文理分科情况及选课走班执行情况。
7.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状况。
8.网上课程管理与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情况。
三.评估依据
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鲁基教字[2007]21号)文件。
四.评估方式、人员组成
1.评估方式。市教育局在各普通高中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初评;在区县初评的基础上组织对初中学校进行复评,并对已通过市教育局评估的学校进行抽查;在区县评估的基础上对小学进行抽查。评估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市教研室具体实施。
2.人员组成。普通高中初评人员主要由市、区县普通高中教研员组成;义教段复评、抽查由市教育局相关科站室负责人,市、区(县)教研员,部分学校校长组成。
五.工作安排
1.学校自评。依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方案(试行)》,所有中小学依据评价指标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各评价指标(三级指标)的自评等级及得分。
2.区县初评、评估。区县教育局于11月10日前向市教研室分别提交对初中初评、对小学评估的报告。报告要包括评估过程、本区县初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的总体评价、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今后的整改措施和所有学校的评价结果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