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有报告职责的人不及时报警和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人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火灾单位负责人员,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和扰乱现场秩序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他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
消防法》第
六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根据下列情节处罚:
(一)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亡人火灾现场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二)故意破坏或者伪造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的火灾现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故意破坏或者伪造其他火灾现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
消防法》第
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根据下列情节处罚:
(一)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封并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拆封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
消防法》第
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以下简称不合格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不同情节对使用者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款,并应将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