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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经警告后仍不改正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警告后仍不改正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处八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处罚:

  (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其他人员违反规定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处罚: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冒险作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其他场所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指使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其他场所冒险作业,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处罚:

  (一)造成他人或公共财产直接财产损失超过10万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他人或公共财产直接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造成他人或公共财产直接财产损失不足1万元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造成危害后果较重或有不良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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