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数量不足总量的10%;
(二)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数量不足总量的20%;
(三)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数量不足总量的20%;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数量不足总量的20%;
(五)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第二十二条 下列单位违反《
消防法》第
六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 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数量达到总量的10%以上30%以下;
(二)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数量达到总量的20%以上50%以下;
(三)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数量达到总量的20%以上50%以下;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数量达到总量的20%以上50%以下;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第二十三条 下列单位违反《
消防法》第
六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 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数量超过总量的30%;
(二)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数量超过总量的50%;
(三)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数量超过总量的50%;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数量超过总量的50%;
(五)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
消防法》第
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总储量500立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保持安全距离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