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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 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数量不足总量的10%;

  (二)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数量不足总量的20%;

  (三)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数量不足总量的20%;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数量不足总量的20%;

  (五)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第二十二条 下列单位违反《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 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数量达到总量的10%以上30%以下;

  (二)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数量达到总量的20%以上50%以下;

  (三)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数量达到总量的20%以上50%以下;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数量达到总量的20%以上50%以下;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第二十三条 下列单位违反《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 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数量超过总量的30%;

  (二)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数量超过总量的50%;

  (三)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数量超过总量的50%;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数量超过总量的50%;

  (五)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总储量500立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保持安全距离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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