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筑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八)单体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九)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总储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违反《
消防法》第
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总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建筑总面积不足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三)营业面积不足2000平方米的地下工程;
(四)多层住宅、多层商住楼;
(五)建筑总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非劳动密集型生产车间、库房。
第十五条 下列单位违反《
消防法》第
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二)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工程;
(三)高层住宅,高层商住楼;
(四)高级宾馆;
(五)建筑总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不足5万平方米的非劳动密集型生产车间、库房。
第十六条 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体育馆、会堂和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非劳动密集型生产车间、库房,违反《
消防法》第
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下列场所违反《
消防法》第
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