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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公消[2010]179号)


各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现将《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公平公正执法。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厅消防总队反馈。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使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确保消防行政执法公正、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违法事实性质及情节轻重的认定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第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使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要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自由裁量的要求

  第四条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于违法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似。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对违法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认真调查,准确把握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情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合理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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