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指导机构要组织公安、司法行政、保险监管部门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定期、不定期对本级、下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地人民调解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稳步展开,有效化解因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引发的矛盾纠纷,防止保险诈骗案件的发生。
七、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的工作机制、工作流程等,使广大群众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了解、认可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发挥。
八、完成任务目标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迅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积极推进此项工作。12月31日前,11个省辖市、冀中及各省辖市60%的县(包括22个县级市和承德、丰宁、涿鹿、崇礼、昌黎五县)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2011年6月30日前,全省所有市、县(市、区)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于每月25日前分别报告省公安厅、司法厅、河北保监局。
附件:1、 调解申请书
2、 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3、 调解笔录
4、 人民调解协议书
5、 回访记录(略)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调 解 申 请 书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