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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以及必需的工作条件,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人民调解员的招聘和培训工作。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各保险机构与同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完善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工作环节的程序衔接,并配合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使人民调解员掌握相应的保险理赔业务知识和赔付原则。
  三、规范工作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时,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应当直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递交《调解申请书》。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查,确系各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人民调解且均已按要求递交调解申请书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同时告知各方申请人相关权利义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就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时,认真书写《调解笔录》,详细记录调解有关内容。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送达各方当事人、代理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调解未达成协议,且距离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维持原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不超过十日的,可以请求公安交管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调解完成后,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对各方当事人进行回访,并将回访情况填写《回访记录》存档。
  四、健全工作制度
  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及工作要求,统一工作标准、工作规程,建立工作台账,规范制作案卷文书。调解案件实行一案一档,案卷文书包括《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施行统一式样(附后)。
  五、完善保险理赔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涉及保险赔偿的案件时,应当在3日前将调解时间和地点通报相关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可以派员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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