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公交[2010]239号)
各市、冀中公安局,司法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唐山保监分局,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中央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部署,在我省全面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和公安部、司法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0]29号)要求,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组织机构
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河北保监局成立全省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组(以下简称指导组),负责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组长由省公安厅万书君副厅长、省司法厅王大为副厅长、河北保监局王毅副局长担任。指导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刘久华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司法厅韩学书处长、河北保监局武洁处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事故支队闫长兴支队长担任。
各市、县(市、区)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唐山市要由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唐山保监分局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和指导本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
各县(市、区)要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承办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同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一是建立同级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和管理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主要从律师、法律工作者或者退休交警、法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社会志愿者中公开招聘。各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培训,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并定期组织考评工作。上岗证式样由省司法厅统一制定。二是为同级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人民调解工作所需法律文书。三是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商请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文件精神,解决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工作补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