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矿领导持《安全资格证》带班下井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煤人教〔2010〕180号)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及省局鲁煤安管〔2010〕173号《转发国家安监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要求,保障负有带班下井任务的煤矿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应有作用,现将煤矿领导持《安全资格证》带班下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安排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包括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全资格证》,方能带班下井。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不得安排带班下井。
二、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要对安排带班下井、但未持有合法有效《安全资格证》的煤矿领导,进行调查摸底,并将统计情况于2010年10月28日前报省煤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