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保证参加培训的学员在认可的培训基地完成规范化培训,达到能够独立从事住院医师 /全科医师临床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 /SPAN>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入培训基地进行规范化培训的学员。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培训细则的要求参加规范化培训,得到带教导师的指导,完成所规定的培训计划和内容。
(二)享受海南省住院医师 /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实施方案所规定的各项待遇。
(三)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特殊人群的法定休假日。
(四)培训期间,在带教导师指导下从事临床医疗工作。
(五)选送单位或培训基地不能落实培训计划和文件规定的待遇,学员有权向基地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五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培训基地对整个培训过程的管理。
(二)树立敬业精神和爱岗观念,恪守执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严格执行培训所在基地医院的各项诊疗常规,及时请示带教导师,积极防范医疗差错和事故,避免医患纠纷。
(四)尊重师长、虚心求教、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积极参加培训基地的各项医疗、培训及学术活动,不断提高执业能力。
(五)按培训细则完成培训计划,包括科室轮转和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考核等。
(六)每日认真如实填写培训登记手册,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参加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考核等资格。
(七)保证临床实践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外,全年各类休假累计不超过4周,休假要经过基地同意并服从培训基地工作安排。
(八)参加公共必修课的学习与考试,并在规定年限完成培训,通过海南省统一的结业考核和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普通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九)培训完成,按照与选送单位签订的《培训合同》履行服务义务。
(十)因故中途退出培训者,需向培训基地所在医院和选送医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省毕教委办公室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应建立优秀学员评选制度,对优秀者给予表彰。
第七条 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通知学员选送单位:
(一)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者,累计达到4周/年。
(二)出现2次及以上丙级病历者。
(三)不服从培训基地轮转安排、自行打乱培训安排者。
(四)培训过程中出现医德医风、医疗事故或纠纷等方面问题者。
第八条 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顺延培训时间的处理,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通知选送单位,并上报省毕教委办公室备案。
(一)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4周不足2个月者,顺延6个月;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者,顺延1年。
(二)未按规定完成轮转计划者,按培训要求补足缺项。
(三)连续两次未通过出科考核或无故不参加出科考核者,重新进行相应学科的轮转和考核。
第九条 学员在培训顺延期间,不享受政府发放的生活补贴,顺延期间的培训费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