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市属集体工业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市属集体工业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辽阳市市属集体工业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集体工业企业资产监督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集体工业企业、市属厂办集体工业企业、以资产量化方式改为股份合作制的市属集体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本企业集体资产进行处置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是指企业中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其他法人资产以外的,由集体企业共同占有、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如房屋、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商标、特许经营权等)。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本企业资产进行出租、出售、对外投资、资产重组、合资合作、担保和因拆迁等使资产发生变化的行为。
第四条 集体资产处置遵循自主管理和政府指导相结合的原则。企业资产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监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政策指导和对集体资产处置的监督保护等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二)监督企业执行法规、政策和集体资产处置情况;
(三)协调企业产权纠纷和企业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四)指导企业资产清算、协调处理企业偿还职工债务、职工安置等有关问题;
(五)市政府交办的涉及企业及其资产处置的其他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