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洛政办〔2010〕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我市教育费附加自开征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缓解教育经费供求矛盾、弥补教育投入不足、改善办学条件、推动全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近年来在一些地方也出现了教育费附加征收不足、管理不规范、使用不合理的现象,亟待加以解决。为了切实加强我市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财〔2008〕38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教育费附加是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征足、管好、用好教育费附加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财政、地税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规范和熟练掌握教育费附加管理使用流程(见附件),按照职责分工,把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做好。
二、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各级地税部门要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的计征比例,随主税一并征收,做到不漏、不拖、不欠。要及时把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及时拨付地税部门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手续费,各地不得随意提高和降低手续费的提取比例。
各级地税部门要将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对完成征收工作较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奖励;对没有按规定足额征收、未完成任务,造成应征未征的单位和责任人,要追究相关责任同时要限期补征到位。
三、严格加强教育费附加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教育费附加纳入一般预算进行管理并于年初下达本级教育部门预算。各地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而抵顶原有正常的教育事业费拨款。要将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纳入同级教育部门收支计划,并监督同级教育部门安排、使用好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