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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原则上在重大工程项目区外选定。每个示范项目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要达到3000亩以上,其中拆旧复垦新增耕地不少于2400亩;位于项目区的撤并村屯必须全部搬迁,事先实现建新安置到位,并做到原产权灭籍;项目所在地政府协调、服务、组织、保障到位,农民群众积极支持;已有在建项目未能按期竣工验收的不再安排新的示范项目。示范项目按照“成熟一批、立项一批、实施一批”的要求进行,每个项目建设规模控制在2万亩至3万亩,投资规模控制在4000万元至6000万元。

  四、项目生成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和示范项目由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总局及各分局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下达的年度项目立项指南规定确定各地当年申报项目,以市、县政府和农垦总局为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统一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申报立项。申报立项文件要附带市、县政府和农垦各分局编制的项目建议书以及本级国土资源、财政、发改、水利、环保、畜牧、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的论证意见,并标明项目区域的地理坐标。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收到项目立项申请文件后,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形成项目立项及资金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审定。按照省政府审定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项目所在市、县政府和农垦分局开展项目勘测、工程设计、可研报告和预算编制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土地勘测、工程设计进行论证评审,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投资预算进行论证评审,评审审定金额作为项目确定投资额。根据评审结果,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年度建设项目立项及设计批复;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批复和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根据已核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划分标段,组织进行项目招(投)标。除特殊工程外,每个标段工程费额度应不低于500万元,不得人为拆分、肢解划定标段。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各级国土资源、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中标结果须经监督部门确认。项目招(投)标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将中标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

  五、资金管理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投资计划和预算级次下拨项目建设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所属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日常管理和核算,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项目招(投)标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申请预拨付项目建设启动资金。预拨款申请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经省财政厅审定后下拨。下拨的启动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申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建设资金实行报账制度,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所属财政部门专户后,项目施工单位凭经项目监理单位审定的票据申请资金。报账资金原则上实行转账结算,直接支付,严格控制现金支出。项目建设竣工前,项目资金拨付应不超过投资总额的80%。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送省财政厅进行评审,经由省国土资源厅终验合格后办理最终资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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