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5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与省政府签订的《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协议》(以下简称《示范协议)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10〕72号),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我省《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总体方案》和《示范协议》规定,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安排在嫩江流域(尼尔基灌区)、松花江流域(松嫩平原段)和呼兰河流域(庆北绥地区),示范项目安排在相关县(市)和农垦系统。各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指导下,坚持增地、增产、增效、增收,统筹兼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规范运作;整合资金,规模建设,有效开展田、水、路、林、村、房综合整治,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发挥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二、建设目标2010年到2012年,全省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总规模达到400万亩以上,建设基本农田204万亩,新增耕地30万亩,提高粮食产能5亿公斤,年增农业直接收入11亿元。其中,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规模达到250万亩,新增耕地13.8万亩;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建设规模达到150万亩,新增耕地16.4万亩。

  三、项目条件

  (一)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严格限定在嫩江、松花江和呼兰河流域,整治项目要在现有水利骨干工程控制范围内,并与工程相连通,确保有充足的水资源保障,能排能灌;要相对集中连片,具备规模推进条件,新增耕地比率不低于7.5%;所在地政府、农垦分局主导作用突出,农民和农场职工要求土地整治意愿强烈;以往整治项目实施良好,已有在建项目未能按期竣工验收的不再安排新建项目。整治项目建设规模控制在3万亩至5万亩,投资规模控制在5000万元至8000万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