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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市(地)应急管理工作责任指标考核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市(地)应急管理工作责任指标考核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政办综〔2010〕22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10年度市(地)应急管理工作责任指标考核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2010年度市(地)应急管理工作责任指标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印发2010年度市(地)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黑发2010〕14号)要求,为不断提高各市(地)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应急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指导,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应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体制要求,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考核评价机制,督促和规范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应急管理职责,全面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实现省委提出的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深入推进“平安龙江”建设目标。

  二、考核范围各市(地)政府(行署)。

  三、考核标准按照2010年度市(地)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各市(地)应急管理工作责任指标考核评价分为年终和日常考核评价两部分。

  (一)年终考核标准。因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不健全,导致应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以下影响的,每件(次)扣3分。

  1.因迟报、瞒报、误报突发事件信息,导致突发事件事态扩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2.突发事件发生后,因主要领导没有在第一时间实施现场指挥、没有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没有及时实施有效的前期处置,导致突发事件事态扩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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