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兵工作的意见
(黑政办发〔2010〕5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征兵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征兵工作是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的重要前提,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各级政府和兵役机关的一项严肃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和兵役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征兵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坚持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宣传、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以及兵役机关为成员单位的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宣传发动、政治审查、体格检查、优待安置、就业培训和过程监督。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征兵工作,具体工作由基层武装部承办,没有基层武装部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国防素质。各级宣传部门要抓好国防教育办公室自身建设,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和保障。要把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民教育体系,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明确宣传教育内容,抓好督导落实。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开设国防教育专栏和专题,每年9月1日至12月1日集中开展征兵宣传和教育,每周不少于1次。各类学校(含中小学)要把国防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原则上每学期国防教育(不含学生军训时间)不得少于5课时,教育部门要跟踪问效。要进一步规范宣传教育内容,积极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时事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因地制宜,广泛发动,把宣传教育延伸到社会各个角落,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良好氛围,激发适龄青年参军热情。
三、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规范落实。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把征兵工作纳入相关部门的工作考评内容,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实行目标管理。省、市、县三级政府每年对基层单位征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完善征集政策制度,对逃避、拒绝以及阻挠履行兵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实行《兵役登记证》制度,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适龄青年由公安、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和兵役机关联合下发《兵役登记证》。符合条件无特殊情况未参加兵役登记和拒绝履行兵役义务的适龄青年,其“拒服兵役情况”要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要加强征兵廉政制度建设,强化各级廉洁征兵意识,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执纪不严等违法乱纪行为,依法坚决予以惩处和打击,切实维护征兵工作的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