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快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抓紧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办法和担保机构信用资质认定办法,支持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推进信用评价体系建设。采集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和信用信息,通过特定的分析,对企业信用作出评价,向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相关单位提供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服务,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建立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积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参加规范的第三方信用评级,并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纳入企业征信数据系统,推动担保机构发展成为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相结合的社会化信用机构。积极开展争创信用上等级、管理上水平活动,按照统一的程序、标准、标识对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综合管理星级创建,评级结果录入企业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作为政策扶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和监管部门监控担保机构风险的依据。
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建立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和行业统计制度,培育和扶持一批担保机构示范单位,引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和经营水平。支持市担保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担保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授权,市担保协会要加强对担保机构运行的监督管理,通过开展业务培训、业务统计、融资咨询、理论研究和对外交流,组织会员对较大贷款项目实行联保、互保、再担保等业务合作,协调会员与银行间的相关事务,定期对担保机构运行情况、担保贷款履约情况进行通报。建立担保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国家认定的专业资格培训考试,统一颁发资格证书,作为担保人员上岗执业的依据。积极探索建立专业信用担保准入制度,促进担保机构完善管理,规范运作,树立担保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推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为确保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金融办、经信、人民银行、银监、财政、工商、司法、国土、房产、税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盐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安排部署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决议事项;监察调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建立完善担保机构风险定期通报、重大事项通报和担保信息统计制度。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要求,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由银监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参与。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承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和日常监管,加强担保机构业务指导;金融办要承担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的审批和日常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登记管理的行为;人民银行要会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加强担保机构的资信评级工作,并作为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和财政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