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盐政发〔2010〕2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要求,结合银监会等七部门《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大做强担保机构。坚持政府引导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业务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提升信用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筹措担保资金,多元化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或区域性再担保机构。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构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引导、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体、互助性担保机构为补充、再担保机构增信分险、有较强融资担保能力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构建机构独立、功能完善、运作规范、品种多样,充分发挥担保效能,有效分散、控制和化解风险的担保机构,并努力做大做强。到2012年底,全市建成融资性担保机构60家,其中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5家,亿元以上的30家,积极组建再担保公司;构建政策完善,服务全面,管理规范,监控有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的监管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点扶持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鼓励其做优做强。鼓励和引导政策性担保机构引进民间资本,优化股份结构,按照“政府控股、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模式运行,不断提升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发挥其在全市担保业的领军作用。
二、加大财政税收支持力度。从2011年起,凡在我市新组建或增资扩股,且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成立当年正常营业的担保机构,经市、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同级财政按其注册资本金给予相应的开办费补助;积极帮助担保机构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争取国家工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担保收入3年营业税的政策;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