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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铜陵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符合医保刷卡规定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有明显提示标记。

  (六)按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使用范围及医保卡使用规定刷卡结算资金。

  (七)建立与医疗保险规定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能够准确、全面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馈包括参保人员的药品需求、参保人员的药品费用等相关信息。无偿提供参保人员医保信息查询服务。

  (八)按要求设置“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医疗保险意见箱”,公布医疗保险咨询与投诉电话。

  (九)定点零售药店只能刷医保卡销售药准字类药品、中药饮片;国家卫生部、各省卫生厅批准生产的消毒用品;一次性医用材料、医疗器械以及推荐给家庭使用的理疗产品;除此之外的其他用品不得刷医保卡消费。

第四章 稽查与考核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网络核查、现场核查、投诉举报核查和年度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网络核查。通过网络对定点零售药店交易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二)现场核查。对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履行服务协议、账务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三)投诉举报核查。对参保人员投诉举报定点零售药店的问题逐项核查。

  (四)集中检查。结合年度考核,对履行协议等情况集中检查。

  现场核查、投诉举报核查以及年度集中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定点零售药店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年度考核,按百分制分项目计分。计分主要根据网络核查、现场核查、投诉举报核查、年度集中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扣减相应的分值。考核结果通过网络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年终综合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的(含85分),可续签服务协议;未达到85分的,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合格的续签服务协议;整改仍不合格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终止服务协议,并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六条 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诚信服务信用等级制度,信用等级实行能降能升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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