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员工劳动合同、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聘用的退休人员退休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经营药品品种及价格清单,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材料。
(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供虚假材料的零售药店,一经核实,一年内不得申请定点资格。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程序审定:
(一)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已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二)现场审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1.各种证件的地址与经营地址是否一致;
2.营业时间药学技术人员在岗情况,处方药管理情况;
3.营业人员持证挂牌上岗情况;
4.营业场所使用面积;
5.经营药品品种和价格清单及业务收支情况;
6.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状况;
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审验的其他事项。
(三)网上公示。通过现场审验的零售药店,在“铜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确认定点资格。根据网上公示情况和本办法第三条确定的原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定点资格。对具备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颁发《铜陵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定点零售药店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随同主体具备定点资格;连锁经营的,以门面为单位单个定点,不连锁定点)、防伪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对不具备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地址、经营范围经有关部门同意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定点资格。
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