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配备专职(不得兼职或挂名)药学技术人员。位于市区主干道的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1名以上执业(中)药师、从业(中)药师或主管(中)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位于偏远地区的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1名以上(中)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三)保证营业时间有符合规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审核和调配处方。营业人员应取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证明,持证挂牌上岗。
(四)位于市区主干道的定点零售药店,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位于偏远地区的定点零售药店,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五)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备药率达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80%以上;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
(六)建立健全药品购销存管理制度,实行药品“购、销、存”电算化管理,账册清楚,账物相符,按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电脑管理,并做好各种台账。
(七)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药品标价准确,标牌规范。
(八)配备符合要求的相关管理人员和设备,有销售药品服务设施(POS机)、医保结算信息管理系统和专职操作人员及财务结算人员。
(九)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可携带下列材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
(一)《铜陵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四)全体职工花名册,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或执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非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