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铜陵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2010〕63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铜陵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铜陵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工商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与管理,根据《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铜政〔2000〕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为“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为“服务协议”),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确定的原则是: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分布情况以及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容量等实际出发,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择优定点,坚持市场竞争、公开公平、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推行信用等级制度,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廉价、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内定点零售药店的总体规划、审查确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定点零售药店的业务培训、履行服务协议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条件与审定
第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通过《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合法经营6个月以上,并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