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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10]30号 2010年11月14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部门令2010年第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四川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全国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四川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厅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并实施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问题,指导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风险处置。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部门为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

  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属地化原则实施监管。市(州)政府是在其属地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指定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州)政府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以风险为核心的持续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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