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市区工业取水量指标。达到国家颁布的火力发电、钢铁联合企业、石油炼制、棉印染产品、造纸产品、啤酒制造、酒精制造等取水定额标准。
15.市区工业(不含电厂)用水重复利用率≥75%(省考核标准为≥70%)。
16.市区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15%。
17.市区年取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工业企业节水型企业创建率100%。
18.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低于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
19.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人·日)不高于GB/T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省考核标准≤150),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20.城市建成区节水器具普及率100%。
21.城市建成区再生水利用率≥20%。
22.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率≥70%(省考核标准为≥82%,其中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55%)。
23.市区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
(四)鼓励性指标(3项)
24.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居民用水在一定标准基础上,按不同梯次制定不同用水价格。
25.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5%。
26.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1‰。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长远意识。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创建节水型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城市节水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和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各项活动,保障我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全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夯实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创建工作顺利推进。创建节水型城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全市上下和各行各业,需要全市人民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参与。为加强对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连云港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节水型城市创建顺利推进。
(三)深入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多视角、多途径、多场合对节水的意义、政策、法规、知识等大力进行宣传,做到全市用水单位、社区居民和外来人员人人知晓,引导全社会都来参与创建,努力形成全市上下一致、部门密切配合、人人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