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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基本条件是申报节水型城市的必备条件。

  1.规章制度健全。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供水、节水、地下水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具有健全的节水管理制度和节水奖惩制度。

  2.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健全。有根据市编委文件专门设立的城市节水管理机构,管理职责明确;依法对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检查、指导和管理;有效组织节水科学研究、节水技术推广。

  3.重视节水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有计划开展节水技改,以及节水型器具推广、节水示范性工程和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小区创建等。

  4.建立节水统计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指标体系;实行规范的节水统计制度;定期报告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5.广泛开展节水宣传。利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环境日等开展定期及日常节水宣传活动。

  6.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和节水型小区等有关创建活动。

  (二)基础管理指标(5项)

  7.城市节水规划。制定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当地政府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其中包括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内容。

  8.城市地下水管理。地下水必须实行有计划地开采;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凡能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备井供水;有逐步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备井的计划。

  9.节水“三同时”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城市新、改、扩建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全部采用节水型器具。

  10.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非居民用水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11.价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足以补偿运行成本,并建立良性运行机制;有政府关于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或再生水价格标准并应用实施。

  (三)技术考核指标(12项)

  12.市区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取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50%(省考核标准为40%)或年降低率≥5%,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13.市区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50%(省考核标准为40%)或年降低率≥5%,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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