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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政府补贴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三)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府补贴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00元。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但最高不超过10%。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三)政府补贴账户养老金:为政府补贴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缴费至15年(补缴期间不享受财政补贴)或顺延缴费满15年,从缴满15年的次月起计发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费1000元。

  第二十二条 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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