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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铜政〔2010〕64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铜陵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政府组织引导与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配套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凡我市年满16周岁(在校学生除外,下同)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无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待遇、统一管理,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列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征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和基金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财政、编制、发展改革、公安、统计、审计和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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