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促建筑业纳税人在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提供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分)包合同等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工程项目登记;
(二)根据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报告,掌握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安装、装潢、监理和绿化等有关情况,对支付工程款和取得发票等实施税收延伸管理;
(三)根据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监控工程项目的纳税申报、税费款缴纳情况,确保税费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监督建筑业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依法取得、使用、开具发票;
(五)实施对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的跟踪管理,对工程项目实行建筑业纳税人与建设单位的双向比对;
(六)实施工程项目税收清算,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缴税费款,并出具清算报告。
主管地税机关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办理项目登记,实施项目管理。
三、完善委托代征管理
为加强税源控管,减少税款流失,对于市重点建设工程、零星分散工程可实行委托代征方式管理。代征单位应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代征代缴,代征的计税依据应是包括建设方提供的“甲供材”在内的工程全部造价。建设单位必须先按照规定代征税款后才能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拒绝缴纳税款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处理。
主管地税机关应积极做好委托代征的服务工作,包括宣传、培训和辅导等,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日常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委托代征制度,督促代征单位规范代征行为。
四、强化建筑业发票管理
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和监理的企业或个人取得工程款包括预收工程款的,应按规定开具我市地税部门监制的建筑业和服务业统一发票,不得开具、使用外地税务发票。对未提供我市地税部门监制的建筑业和服务业统一发票的,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和结算工程款,也不得使用白条或外地税务发票入账。
建筑施工和监理的企业或个人未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取得税务发票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行政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造成税款流失的,除按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同级财政部门相应扣减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