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乡街妇联负责申贷妇女情况调查,指导帮助申贷妇女按政策要求做好贷款申请、贴息办理、还款等工作,及时反馈资金运行状况信息。
4.村妇代会和社区妇联负责做好妇女贷款基础信息登记、初步审核,全程指导妇女完成贷款申请,跟踪项目实施,做到家庭情况清、贷款项目清、贷款数额清、还款能力清;积极帮助承贷妇女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协助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5.根据规定需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工作时限
要将创业妇女提交的贷款申请相对集中,做到集中推荐、集中审核、集中发放,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具体时限按照辽财债〔2009〕476号执行。
十一、领导机构为推进工作落实,成立锦州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
组长 刘伟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成员 杨晓方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麻德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吴立国 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王杰夫 市金融办纪检书记
王宏岩 市妇联副主席
才宏光 锦州银行副行长
颜庆新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锦州办事处副主任
十二、其它事项
(一)信息通报由市妇联负责信息上报工作。对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行“信息季报制”,每个季度最后一周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二)统计汇总由市妇联负责统计汇总工作,确保“妇女创业贷款”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三)监督管理
1.借款个人和小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妇联组织和经办金融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财政贴息资金被骗取的,由妇联和经办金融机构按各自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个人和小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
2.对经办金融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负责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3.各县(市)财政部门未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市财政局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贴息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考核奖励
对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贷款管理工作尽职、小额担保推荐贷款回收率高的妇联组织,纳入现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由财政部门协调同级妇联组织参照上级相关规定确定考核与奖励办法,奖励资金用于地方各级妇联组织的工作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