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贷款额度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四、贷款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后确需延长贷款期限的,可展期2年,展期不贴息。
五、贷款利率
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人的条件实行浮动,但上浮最高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3个百分点。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六、贴息额度
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妇女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逾期不贴息。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经办金融机构的手续费补贴、呆坏账损失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七、贷款程序
城镇妇女按照自愿原则向户口或创业项目所在地社区妇联提交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社区妇联组织应对借款人申请进行调查,深入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对借款人的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按照审慎原则发放贷款申请表(由经办金融机构统一出具),报乡(镇)、街道妇联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审核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小额担保贷款。黑山、北镇、凌海、义县4个县(市),由县(市)妇联与当地经办金融机构各分支机构合作办理;其它5个区由市妇联统一协调办理。农村妇女按照自愿原则向户口或创业项目所在地的村妇代会提交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妇代会组织应对借款人申请进行调查,深入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对借款人的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按照审慎原则发放贷款申请表(由经办金融机构统一出具),报乡(镇)、街道妇联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审核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以女性为就业主体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妇联提交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按《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债〔2009〕476号)相关规定执行。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借款个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已发放的贷款,需将贷款合同及汇总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报市财政局(债务金融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