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市财政局等部门《转发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锦财债〔2010〕26号)精神,使广大有创业能力、创业项目的城乡妇女充分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积极参与锦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妇女创业就业机会和增收致富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贷款对象
(一)贷款主体必须是女性。从事发展微利项目的城镇登记失业妇女、残疾妇女、军队退役女军人、军人家属、女性低保人员、大中专院校女毕业生、外出务工返乡创业妇女、具备一定专业技能、发展致富项目的农村妇女。其中,三八红旗手、五好文明家庭、和谐家庭、科技致富女能手、女技术员、女经纪人、领办和创办经济合作组织的女带头人等妇女先进典型优先。微利项目包括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修理修配(汽车修配除外)、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服务、钟点服务、家政服务、社区卫生保洁服务、社区商业服务网点、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中介服务、咨询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二)贷款主体是以女性为就业主体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经办金融机构
锦州市城镇妇女(城镇户口)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合作机构是锦州银行;农村妇女(农村户口)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合作机构是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锦州各县(市)区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