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经济管理经验。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5.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有符合规定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人和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人,分别承担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责任和托管责任。管理人具有明确可行的管理计划;托管人具有明确可行的托管计划。
7.市金融证券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向市金融证券办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备案申请报告。
2.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发起人协议(企业合同、合伙协议)、管理企业合同(合伙协议)、章程、管理协议、托管协议等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4.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的证明文件。
5.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备案申请书、基本情况表、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审核通过后须提交其电子文档。
9.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计划书和股权投资企业托管计划书。
10.市金融证券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市金融证券办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向其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四)市金融证券办已予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市金融证券办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1.修改公司(企业)章程(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2.增减资本。
3.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人、托管人变更。
4.重大投资事项。
5.清算与结业。
(五)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组织架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六)市金融证券办应会同市人民银行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日常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股权投资企业资产安全,原则上股权投资企业应委托经银监会认可且具备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经营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其资产。股权投资企业未投资于企业的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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