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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证券办等10个单位关于株洲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
  (一)设立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株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机关。
  (二)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为50个以下;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三)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并限于货币形式出资,首期到位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四)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五)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公司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六)公司制、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三、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发展备案管理、投资运作及监管。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登记后,应按规定向市金融证券办备案。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2.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最近2年持续保持盈利的财务状况,未受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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