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证券办等10个单位关于株洲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有关单位:
市金融证券办、市人民银行、株洲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房产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单位制定的《株洲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株洲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试行办法
(市金融证券办 市人民银行 株洲银监分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市房产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
一、总则。
(一)为加快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登记、设立、运作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由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人管理、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人托管,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市金融证券办是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备案和指导的职能部门。在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与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