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处置实物资产应报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应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意见;
2、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方案。涉及企业整体改制、转让的还应提供企业整体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股东大会决议、清产核资结果报告;
3、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4、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市国资委颁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及相关的产权权属证明,资产账面价值凭证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文件;
8、涉及国有资产报废、核销的,应提供资产账目明细表、固定资产鉴定结论。
9、其它。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收到企业处置国有资产申请后,应对申报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认真审核,涉及国有资产报废、核销的,市国资委组织人员对资产、账目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审批权限:
1、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报市国资委审批;资产总额在500万(含5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审批。
2、企业国有资产涉及企业整体转让、转让全部股权或者转让部分股权致使国有股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以及以协议方式转让的,由市国资委审核,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必须到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不得擅自处置交易。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以评估价为底价,当交易价低于评估价的90%时,企业应向市国资委重新申请批准。
第十七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工商、国土资源、房产管理、车管等部门,应要求交易方提供市国资委的批复和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鉴证书后,方可办理国有资产(含房屋、土地、车辆、设备)转移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涉及国有产权变动、注销的,应及时到市国资委办理国有资产变动、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上交市财政局,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由市国资委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