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6日)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规〔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22日市政府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4月10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一日
十堰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运营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市属一切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国有资本)的营运主体和政府授权市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中,国有独资、控股及相对控股的企业适用本办法;国资参股企业原则上由履行国资权益的出资人代表在企业内按本办法主张权益。
第三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对政府已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统一的管理办法;未纳入市国资委实行“三管统一”监管的企业资产和市属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性资产及政府出资设立的机构进行经营活动的资产,由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资产的工作职能。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转让等事项,经主管部门会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