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规〔20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
十堰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护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省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三条 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不包括城区中的各区之间流动),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年龄在6周岁以下的适龄儿童。
第四条 预防接种单位是指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明确接种责任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五条 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实行现居住地管理。十堰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纳入本地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管理,与本地适龄儿童享有平等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待遇,免费办理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第六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一)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监护人应主动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
(二)预防接种证由适龄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若发生遗失,要及时到原预防接种单位补证,并由原接种单位根据接种信息补填接种记录。
(三)预防接种单位免费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按免疫程序实施免费接种,如实填写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