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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七、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必须符合规定,严禁占用和阻塞疏散通道、锁闭和遮挡安全出口;有人员住宿的场所,安全出口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

  八、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等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挪用、遮挡、损坏、拆除或者埋压、圈占。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卷帘应当使用温控释放装置。

  九、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气设备安装、电气线路敷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线、违规使用明火照明和进行电焊、气焊操作。

  十、在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燃放任何烟花和火炮。

  十一、所有人员密集场所从业人员应当配备一个手电、一条毛巾、一瓶500ml水、一个引导疏散用的荧光棒。同时按照场所营业时最大人流量配备毛巾和水,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专门位置。

  十二、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地面高于室外地面6米的楼层,应当按照吉林省地方标准《建筑救生缓降器设置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配置救生缓降器。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房间、疏散通道、楼梯间等处设置简易防毒面具。

  十三、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超员使用。

  十四、人员密集场所的业主和经营使用者应当制定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对严重阻碍消防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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